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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市教育局家長權責法案
作者: 來源: 日期:2006-07-18 瀏覽數:

              紐約市教育局家長權責法案                     20051 

紐約市教育局深悉家長為其子女的主要教育者。每個兒童的最大潛能可透過家庭與學校之間的合作而得到發揮。作為教育合作夥伴,家長、法定監護人和與學生有父母關係者均具有某些權利和責任。 

所有家長均有下述權利:

使其子女獲得免費公立學校教育的權利。

免費公立學校教育是所有兒童均受保證而享有的基本權利。 

家長應享有的權利如下:

1.據有關法律使自己的子女獲得從幼稚園至年滿21歲之前或高中學歷(以先至者為準)的免費公立學校教育,

   而無論其子女出生何地。

2.使身具殘障的子女接受評估,而如需特殊教育,則據相關法律和條例,免費獲得321歲之前的適當教育。

3.使作為英文學習生(English Language Learner) 的子女得到相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的教育服務。

4.使其子女獲得據教育局每年通過的校歷和有關「總監條例」(Chancellors Regulations)而安排的完整教學進度表。

5.使其子女在不受歧視、騷擾和偏見侵害的安全和扶持性

   學習環境下接受教育服務。

6.使其子女獲得教育局「學生權責法案」(Bill of Student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中所賦予的所有權利。 

獲得查閱資料的權利

教育局及其所屬學校有責任為家長提供查閱權利,以獲知現有教育計畫與機會,以及子女的教育檔案等有關資料。 

家長應享有的權利如下:

  1.獲權查閱學校系統所提供服務的最新資訊、瞭解此類服務的資格要求和申請方法(即交通、餐飲、保健、「英文學習生」(ELL) 教學、補習、特殊教育服務等)。

2.給予有關資料,說明在遵奉教育計畫、考勤制度及表現規定方面對其子女的

期望。

3.給予有關資料,說明那些會用來評估其子女學業成績的評分標準。

4.獲權查閱有關其子女教學計畫的資料。

5.獲得將據總監條例A-820之規定為其子女的檔案進行保密的保證。

6.據總監條例A-820之規定查閱子女的教育檔案、請求學校指派專人對該檔案內容加以說明、要求該檔案對某

    外部機構開放,並拒絕向高等院校和徵兵機構洩露其聯絡資訊。

7.給予有關資料,說明需要學校、學區及/或教學區級別的家長協商的所有政策與條例。  

積極參與子女教育的權利

家長有權利獲得有意義地參與其子女教育的各種機會。 

家長應享有的權利如下:

1.得到所有校方人員的禮遇和尊重,賦予所有權利而不分種族、膚色、信仰、宗教、國籍、性別、性差異、

   年齡、族群、外籍身份、公民身份、婚姻狀況、性傾向、性別特徵、殘障或經濟地位。

2.參加與教師及其他校方人員的交流,並共同關注其子女在學業、社交和行為方面的進展。

3.在相互商定好的時間前往子女的學校並與子女的老師和校長會面。

4.參加具有意義的家長-教師會議,共同研商子女在學校的進步。

5.獲悉子女在學校的學業和行為進步情況。

6.透過其子女學校的「學校領導小組」,獲得鼓勵和協助以有效參加學校的管理和教育決策。

7.在朋友、顧問或通譯的陪同下,按規定的程序參加有關其子女的聽證會、會議、面談會或其他集會。

8.如患有聽障,則但凡參加其子女學業及/或課程內容等相關會議或活動,均應為之配備手語通譯,但前提

    是須在該會議或活動之前提出書面請求;如無法提供通譯,則應作其他合理安排。

9.使校方人員盡可能合理地保證家長收到學校發出的重要通知,如家長-教師會議通知、學校開放週通知、

    家長協會通知等。

10.不受繳納會費規定的限制,成為其子女學校家長協會或家長-教師協會的會員。

11.子女入學註冊時及嗣後凡有索取者,即應得到「家長權責法案」、「學生權責法案」和「紀律準則」

      (Discipline Code) 各一份。

12.根據適用於學校委員會的指導綱領,參加此類委員會。T&I78 (Chinese)

13.在教育總監和教育局成立的家長顧問委員會中有自己的代表。

14.依據法律規定,競選相應的社區或全市教育理事會理事,或如已擔任其子女所在學校家長協會或家長-教

     師協會的會長、秘書長或司庫,則可投票選舉此類理事。

15.根據「公開會議法」(「陽光法律」) (Open Meetings Law (the Sunshine Law)) 的規定,參加社區教育

     理事會和教育政策委員會所有向公眾開放的會議。

16.按規定的程序在社區教育理事會和教育政策委員會舉行的公開會議上發言。 

投訴和上訴的權利

家長有權循適當程序追究涉及其子女的投訴或上訴決定。 

家長應享有的權利如下:

1.以失實、誤導、或違反其子女隱私權為由,對子女檔案中的任何內容提起上訴,並據總監條例A-820之規定

    請求對該檔案作修改。

2.遵循有關程序對其認為違反自身或子女權利的決定投訴或提起上訴。 

所有家長均有下列責任:

1.送子女入學就讀。

2.保證子女按時和準時上學。

3. 與子女談論學校、查看子女功課與進步報告、以及與校方人員會面等方式,瞭解子女的功課、進步及問題。

4.與子女的老師和校長保持聯絡,瞭解其教學進度。

5.答覆子女學校的來信。

6.參加學校要求出席的所有涉及子女的會議。

7.禮遇並尊重所有校方人員。 

家長亦應:

     1.提供扶持性的家庭學習環境,使子女懂得在學校盡最大努力學習的重要性。

     2.在家強調在社會上有效行使職能所必備的知識、本領及價值觀的重要性。

     3.如有必要和可能,自願付出時間、本領或資源。

     4.參加向家長授權參與訂定教育決策的學校和社區計畫。

     5.成為學校家長協會或家長-教師協會的積極會員。

     6.使子女對學校要求的作業、考勤和表現承擔責任,並教育他們對別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及權利予以尊重。

 

                                                 (資料來源:全國家長團體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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